公告日期:2025-10-29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提高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专门召开的会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被收购时,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六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赋予的职权外,公司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本条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七条 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 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八条 会议应于召开前 3 日以电话、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邮寄或其他
方式向全体独立董事发出会议通知。如有紧急事项,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可以 豁免前述通知期限。
第九条 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出等方式进行通知。
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2 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 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十条 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召开方式;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全部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独立董事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需经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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