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细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四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和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两名,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全体成员从独立董事成员中选举一名担任召集人,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应当为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主持。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成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6年。
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成员资格,并由审计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六至第八条规定补足成员人数。
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履职的成员。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因成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成员人选,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职权包括: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对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审议情况应当向深交所报备。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于存在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错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事先决议时要求公司更正相关财务数据,完成更正前审计委员会不得审议通过。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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