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公司内部审计监管,完善内部控制,促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它通过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评价和改进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和内部控制过程的效率及效果,防范经营风险。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子公司(包括全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立内审部,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 内审部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属常设机构,依法对公司及各下属单位的经济活动实行审计监督,向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内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六条 内审部设一名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并对董事会负责。内审部配备的内审人员应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根据工作需要经董事会批准可外聘各类专业人员兼任审计人员。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职责、权限及责任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九条 内审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六)每年应当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七)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八)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九)负责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条 内审部的权限包括:
(一)有权参加公司有关经营、财务管理决策、工程建设、对外投资等事项的 会议;参与重大合同、协议的洽谈与签订,参与大额采购、发包工程等事项的招标、 评标工作;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或可行性报告的事前审计;
(二)有权参与制定、修订有关规章制度,对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改进意见;
(三)根据审计工作需要,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计划、决算、报表和经 营管理有关的文件、资料等;有权要求被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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