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确保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或信息报告人,及时将知悉的重大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负责人和指定联络人;
(三)公司派驻所属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六)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公司董事长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直接责任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下属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和联络人为信息报告人(以下简称“报告人”)。报告人负有向证券部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获悉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时负有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义务。
第六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公司未公开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条 公司网站、宣传性资料的内容不得涉及公司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内刊资料涉及未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的,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防止对外泄露。如内刊、网站、宣传等资料刊登前无法确认其内容是否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确认。
第八条 报告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向证券部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报告人对所报告信息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九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相关单位(包括下属公司),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定及情况介绍等),并按证券部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十条 公司(包括各部门、公司控股或参股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信息。具体包括:
(一)议事事项:
公司及下属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经理办公会作出重大决
议。
(二)重大交易事项:
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的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4、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5、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8、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9、签订许可协议;
10、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交易。
上述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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