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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25 19:52:05 股吧网页版
可靠股份: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可靠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25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

杭州可靠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安理法意[2025]字 1225 第 0001 号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5 号财富金融中心 35-36 层

电话:010-85879199 传真:010-85879198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

杭州可靠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安理法意[2025]字 1225 第 0001 号

致:杭州可靠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可靠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见证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杭州可靠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核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及所作的陈述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提供,不存在隐瞒、虚假和遗漏,上述文件原件及其签字、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文件的复印件、影印件、扫描件、副本与原件、正本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
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根据2025年12月5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12 月 9 日在公司信息披露指
定媒体及深圳证券交易送网站上公告了《杭州可靠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登记方法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12 月 25 日下午 14:00 在杭州市余杭区向往街 1118
号英国中心 T6-28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金利伟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内容与《股东大会通知》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负责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已
于 2025 年 12 月 5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议案。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86,094,653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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