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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8 16:55:11 股吧网页版
可靠股份: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9


杭州可靠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可靠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的管理,保护公司财产安全,控制财务和经营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制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杭州可靠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

第三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提供的担保不适用前款规定。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本条第一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五条 释义: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银行开具承兑汇票、保函等担保。
本制度所称单项,是指单笔担保资产金额或者为某一公司累计担保金额。
本制度所指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50%以上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二章 担保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风险。

第七条 公司应当明确与担保事项相关的印章使用审批权限,做好与担保事项相关的印章使用登记。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股东会、董事会关于提供担保事项的审批权限,以及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机制,并严格执行提供担保审议程序。

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第三章 担保应履行的程序

第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

(六)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七)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对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

(九)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制度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相关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比例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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