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杭州可靠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对杭州可靠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财务信息、内部控制、内外部审计等工作的监督作用,健全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公司特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或“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内、外部的审计、监督和核查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以及《杭州可靠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其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
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主持。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成员因辞任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审计委员会职务。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八条 《公司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审计部,审计部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向委员会提供资料、筹备委员会会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 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 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为保障有效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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