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7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宏昌转债”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的
法律意见书
杭州市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楼(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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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四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宏昌转债”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宏昌转债”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会议规则》”)的规定,就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募集说明书》《会议规则》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
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2025 年 3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召开“宏昌转债”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案》。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2025 年 3 月 31 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召开宏
昌转债 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日期与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开及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会务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债券持有人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三)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采用现场与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债
券持有人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4 月 16 日下午 15:00 在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秋滨街道新宏路 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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