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5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大连德迈仕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之
2025 年第三季度持续督导意见
财务顾问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
释义
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以下简称在本核查意见中的含义如下:
上市公司、德迈仕 指 大连德迈仕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汇心 指 苏州汇心创智投资有限公司
创智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 指 潘异、潘但铨、刘迎新、唐柱学、李友发、李芬、周斌、陆松
行动人 泉,为汇心创智的一致行动人
德迈仕投资 指 大连德迈仕投资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指 《大连德迈仕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汇心创智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转让方何建平、骆波阳、
本次权益变动、本次交 董晓昆、杨国春、徐绍康、张洪武、穆丹、孙百芸、任鹏、李
易 指 健持有的德迈仕投资 100%股权,进而间接取得上市公司控制
权——即交易完成后,汇心创智将通过德迈仕投资持有上市公
司 16.73%股份份额,对应股份数量为 2,565 万股
本持续督导期 指 2025 年 7 月 29 日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汇心创智与转让方何建平、骆波阳、董晓昆、杨国春、徐绍康、
《股权转让协议》 指 张洪武、穆丹、孙百芸、任鹏、李健签署的《关于大连德迈仕
投资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5 年修正)》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财务顾问声明
2025 年 7 月 25 日,汇心创智与何建平等德迈仕投资全体股东签署《股权转
让协议》,何建平等德迈仕投资全体股东同意将其合计持有的德迈仕投资 100%
股权以及该股权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让给汇心创智。2025 年 7 月 25 日,潘
异、潘但铨、刘迎新、唐柱学、李友发、李芬、周斌、陆松泉与汇心创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潘异、潘但铨、刘迎新、唐柱学、李友发、李芬、周斌、陆松泉将其持有的德迈仕股份(合计 6,890,503 股)所对应的股东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等非财产性权利独家全权委托给汇心创智行使。
上述权益变动完成后,德迈仕投资仍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汇心创智不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通过持有德迈仕投资 100%股权的方式间接持有上市公司25,650,00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6.73%,并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的控股股东,潘异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汇心创智与其一致行动人通过直接及间接方式合计持有德迈仕 32,540,503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1.22%。
针对上述权益变动,德迈仕于 2025 年 7 月 29 日披露了《大连德迈仕精密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国信证券接受汇心创智的委托,担任其上述权益变动的财务顾问。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国信证券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精神,自
德迈仕 2025 年 7 月 29 日公告《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至该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的
12 个月内,对上述事项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德迈仕于 2025 年 10 月 29 日披露了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国信证券通过日常沟通并结合上市公司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出具本持续督导期的持续督导意见。
本持续督导意见根据德迈仕及汇心创智提供的相关材料编制,相关方向本财务顾问保证其所提供的为出具本持续督导意见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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