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1
大连德迈仕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德迈仕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大连德迈仕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
任、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之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
交书面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若其辞职后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应提前三十日通知董事会后方可递交辞职报告。
除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选举新一届董事会成员的股东会决议或
者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自动离任。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获连聘的,自聘任新一届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任。
第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非职工代表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职工代
表大会可以决议解任职工代表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第七条 董事会可以决议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聘生效。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
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制度第八条第(一)至(二)项
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制度第八条第(三)或者第(四)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十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与继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董事会指定人员进行工作交接,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确保公司业务的连续性。工作交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证照、数据资产、未完结工作的说明及处理建议、其他物品等的移交,协助完成工作过渡。移交完成后,离任人员应当与接收人员共同签署《离任交接确认书》。
第十一条 涉及经济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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