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1
大连德迈仕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德迈仕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防止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保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监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其他关联方”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所界定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及各子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直接或间接、有偿或无偿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严格按照《监管指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
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公司应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公司财务部应定期检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公司内审部门应定期核查上述资金往来情况,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因正常的关联交易行为需要而发生的资金往来,应当首先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由公司相应的决策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在公司的相应决策机构按照相应的程序批准后,公司应与相应的关联方按照批准的内容签订相应的关联交易协议。公司与相应的关联方签订的关联交易协议不得违背公司相应的决策机构批准关联交易的决议或决定。
公司董事长或主管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的资金审批权限和相应的关联交易协议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时间,批准资金支付,并向财务人员出具资金支付指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未经公司相应的决策机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的情况下,要求财务人员向关联方支付资金,也不得违背相应的决策机构做出的决议或决定以及公司依法与关联方签订的关联交易协议,要求财务人员向关联方支付资金。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公司法》《监管指引》《股票上市
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切实履行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职责。
第十条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学习和遵守本制度,并应督促因该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而成为公司关联方的其他关联方认真学习和遵守本制度,不得违反本制度而侵占公司资金。
第十一条 公司在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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