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1
大连德迈仕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总经理职责权限,规范经营管理者的行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大连德迈仕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大连德迈仕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应当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从事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第二章 总经理
第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董事可受聘兼任公司总经理。
第五条 总经理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被提名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情形的,由公司按照《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解除职务。
第七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十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三章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公司设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十二条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在任职期内出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情形的,由公司按照《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解除职务。
第十三条 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每届任期为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十四条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进行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每名副总经理根据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决定,具体分管公司某一方面的经营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财务总监组织领导公司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
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参与公司重要经济问题的分析和决策。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根据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以及公司另行专门制定的制度确定。
第十七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后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确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其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辞职报告中说明辞职时间、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等情况。
第四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十八条 公司建立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主要研究讨论有关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和公司发展等方面的重大事项以及公司职能部门、下属控股公司提交会议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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