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1
大连德迈仕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德迈仕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总部各部门、分(子)公司以及有关人员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职责和程序,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大连德迈仕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责任领导、董事会秘书、董事长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统筹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具体的信息披露工作,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分公司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其他重大事项知情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负有信息报告义务的其他主体均是负有向公司董事会报告重大事项的义务人,负有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事项的义务。
第五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对呈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对因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上报失实的,公司将追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分公司负责人应根据其任职机构或部门的实际情况,指定本部门或本公司的一名或多名人员担任信息监控人员和重大事项报告联络人,协助其履行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负责本机构或部门重大信息的搜集、整理及与公司证券部门的联络工作。但部门负责人和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公司负责人的责任并不因为设置信息监控人员而免除。
若公司未向参股公司派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则由公司指定一人作为参股控股子公司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和联络人。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分公司所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指控股子公司监事会,下同)、股东会/股东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信息。
(三)重大交易事项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控股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交易事项中,第 4 项交易发生时,无论金额大小信息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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