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1
大连德迈仕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大连德迈仕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监管指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大连德迈仕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风险。
第二章 对外提供担保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遵守《监管指引》《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并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六条 公司原则上不对除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第三人提供担保,确有需要的,必须严格按《监管指引》《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依照法定程序审议批准。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规定向为公司审计的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和当期发生的对外担保情况、执行《监管指引》等有关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章 对外提供担保的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日常负责对外担保事项的职能部门包括:财务部、内审部。
第十三条 公司收到被担保企业担保申请,开始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资信状况评价。公司应向被担保企业索取以下资料:包括被担保方近三年的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未来一年财务预测,贷款偿借情况明细表(含利息支付)及相关合同,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简介,银行信用,对外担保明细表、资产抵押/质押明细表以及其他必要资料。
第十四条 公司收到被担保企业的申请及调查资料后,由公司财务部对被担保企业的资信状况、该项担保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对被担保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财务情况、投资项目进展情况、人员情况进行实地考察,通过各项考核指标,对被担保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成长能力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 财务部根据被担保企业资信评价结果,就是否提供担保、反担保具体方式和担保额度等提出建议,上报总经理,总经理上报给董事会。
第十六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三) 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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