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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10 19:53:08 股吧网页版
德迈仕: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11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大连德迈仕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提高资金运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大连德迈仕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原则、范围及投资方式

第二条 对外投资的原则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3、为公司股东谋求最大的经济利益。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以公司货币资金、实物、债权、无形资产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作价出资,同境内、境外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合资或合作经营以获取收益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具体方式如下:

(一)独资或与他人合资新设企业的股权投资;

(二)向控股或参股企业追加投资;

(三)兼并、收购企业股权或收购资产;

(四)股票、基金、债券、期货等短期投资;

(五)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投资方式。

第三章 投资的决策及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时,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对外投资涉及的标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对外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对外投资的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对外投资的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四)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五)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时,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对外投资涉及的标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对外投资的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三)对外投资的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四)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五)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第(一)到第(五)项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未到达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投资事项,由公司总经理审议批准。

第九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本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
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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