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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7 16:07:11 股吧网页版
超捷股份:累积投票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8


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程序,切实保障股东选举公司董事的权利,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含两名)董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拟选出的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董事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第五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该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 候选人的通知

第七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相关议案中应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在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的工作情况以及最近五年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

(四)是否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第 3.2.5 条(如适用)规定情形;

(五)是否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

(六)是否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是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

(七)是否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九条 公司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通知公告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履历表》,披露相关声明与承诺和提名委员会或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审查意见,并保证报送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提名人应当在声明与承诺中承诺,被提名人与其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被提名人独立履职的情形。对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会选举。如已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应当取消该提案。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十条 公司在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和累积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简称、投票时间、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第三章 选举及投票

第十一条 股东会在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表决,董事会须制备适合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
秘书应以口头或书面材料的形式对累积投票细则及选票填写方式作出解释说明,以确保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十二条 股东会出现多轮选举情况时,应根据每轮应选举董事的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出现异议和差错时,应立即核对并作出相应更正。

第十三条 采取累积投票制时,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选举应分开逐项进行,累积投票额不能相互交叉使用,具体如下:

1、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2、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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