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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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致: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捷股份”或“公司”)与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本所接受超捷股份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的相关文件资料和已存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就超捷股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言
本所是依法注册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就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和适用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止的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对超捷股份本次回购注销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超捷股份已向本所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声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及签字律师均不持有超捷股份的股份,与超捷股份之间亦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关系。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超捷股份本次回购注销有关法律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超捷股份就本次回购注销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超捷股份本次回购注销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超捷股份本次回购注销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 正文
一、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回购注销已履行如下批准与授权:
1. 2022 年 8 月 25 日,超捷股份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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