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3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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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和《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于 2025 年 04 月 23 日下午 2:00 在公
司行政楼二楼会议室召开的 2024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声明: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正 文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的资格及召集程序
2025 年 03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召开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5 年 04 月 23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2025 年 03 月 31 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巨
潮资讯网(http://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该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及具体操作流程,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法、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 根据《关于召开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通知已经以公告的方式提前 20 天通知全体股东,公司定于 2025 年 04 月 23 日下
午 2:00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时间、通知时间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04 月 23 日下午 2:00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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