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2
证券代码:301003 证券简称:江苏博云 公告编号:2025-068
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
方案已于 2025 年 9 月 8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
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情况
1、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8 日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 2025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 2025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3.00 元人民币(含税)。若在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2、自本次分配预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与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权益分派方案一致。
4、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实施距离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25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
0 股后的 97,133,323.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3.000000 元人民币现金
(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境外机构(含 QFII、
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2.700000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6000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30000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
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5 年 9 月 17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5 年 9
月 18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5 年 9 月 17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5
年 9 月 18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3*****059 吕锋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5 年 9 月 9 日至登记日:2025 年 9
月 17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1、公司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97,133,323 股为基数,向
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3 元人民币现金,实际派发现金分红总额=97,133,323 股×3
元/10 股=29,139,996.90 元(含税),本次权益分派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按除权前总股本(含回购股份)计算的每 10 股派息(含税)=现金分红总额/除权前总股本*10=29,139,996.90 元/97,133,323*10=3.000000 元(保留六位小数,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参考价=除权除息日前一日收盘价-每股现金红利=除权除息日前一日收盘价-0.3000000 元。
2、公司相关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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