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1
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责任领导、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分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为: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子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
(四)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重大信息及其披露。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董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具体执行重大信息的管理及披露事项。
第七条 报告义务人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信息的义务。报告义务人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并敦促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
(二)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并提交报告;
(三)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四)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信息的有关规定;
(五)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有关的保密工作。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及参股公司负责人可以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担任证券事务内部信息报告联络人,并报备公司董事会秘书认可。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 5%(含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出现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情形时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八条 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三章所述情形或事件时,报告义务人应当在获悉有关信息时及时(不超过 2 个工作日)履行报告义务。
第九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在重大事项内部报告中报送知情者名单。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十条 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会议事项:
1、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拟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2、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
3、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
(二)交易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4、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5、提供担保(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6、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7、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8、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9、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10、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上述交易事项中,第 1 项、第 2 项、第 5 项、第 10 项、第 11 项发生交易时,
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各项所列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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