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1
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修订对照表(2025 年 11 月)
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拟对现行《公司章程》的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
因本次修订《公司章程》所涉及的条目众多,本次对《公司章程》的修订中,关于“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调整为“股东会”,整体删除原《公司章程》中关于“监事会”全部章节,相关“监事”、“监事会”等表述删除或修改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等。因删除和新增条款导致原有条款序号发生变化及个别用词造句变化、标点符号变化等,在不涉及实质内容改变的情况下,以上修订不再逐项列示。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五条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新桥社区中心路 233 号鹏展汇 1 栋 1001;邮政
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新桥社区中心路 233 号鹏展汇 1 栋 1001;邮政编 编码:518104。
码:518104;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22,876,505 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24,057,695 元。
第八条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
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