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1
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指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指董
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产生与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半数以上委员推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委员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委员任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董事会可以解除其委员职务。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组长由董事会秘书担任,下设一至
二名工作人员,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定。公司的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应当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工作,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定。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
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
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通知与召开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采用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召
开委员会全体会议。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5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专人送达、邮件、电话、传真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委员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委员出席而免除。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五条 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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