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1
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说明辞职时间、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以及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是否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存在,说明相关保障措施)、离任事项对上市公司影响等情况。
第四条 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五条 如因董事的辞任出现下列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
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独立董事辞任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对任何与其辞任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上市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七条 董事提出辞任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八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上市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董事会选举产生新一届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之日自动离职。
第十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期间出现以下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
(一)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第十三条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十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并按照本制度第三条规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出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所规定应
当免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情形时,公司将按规定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辞职及解聘的具体程序和办法以《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相关规定为准。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或任期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办妥所有移交手续。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离职交接确认书》。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基于诚信原则、以确保公司运营不受影响为前提,完成工作交接。
第十七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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