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1
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控制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证公司科学、安全与高效地做出决策,明确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等组织机构在公司对外担保决策方面的职责,控制财务和经营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本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适用本制度,公司为所属子公司担保视同对外担保。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应按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上市公司提供的担保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
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的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本制度规定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八条 公司下列担保事项,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七)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八)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九)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上述第六项、第七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股东会违反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由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相关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免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相关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比例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十一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