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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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5)第 154 号
致: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参加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必要的验证工作。信达指派的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下称“《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基于对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和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参与和审阅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得到了公司如下保证:其向信达提供的与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均
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中,信达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规定,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一) 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根据 2025 年 4 月 23 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
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发布了本次股东大会通
知。前述股东大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召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投票代码、提案编码、投票方式以及股东需审议的内容等事项。
经核查,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5年 5 月 12 日(星期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股权
登记日为 2025 年 5 月 12 日的《证券持有人名册》。
(二) 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9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在公司如期召开。
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9日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9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1、现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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