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
财产品交易行为,有效控制投资风险,保证公司资产、财产的安全,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及《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基本定义及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含
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投资的行为,包括购买或投资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债券、资产管理计划及根据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的其他理财对象和理财产品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为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遵循以下原
则:
(一) 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二) 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公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三) 理财产品须符合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可控的条件要求;
(四) 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
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协议,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五) 委托理财应当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操作理财产品。
第三章 委托理财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
度内、审批同意的委托理财范围内进行委托理财。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限内,委托理财金额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
(一) 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 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 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审批;
(四) 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计算标准,适用前款规定。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
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根据本制度第五条规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
计算标准,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关联交易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八条 公司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
券交易所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等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事项进行披露。
公司披露的委托理财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 委托理财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方式、期限等;
(二) 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三) 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 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五) 委托理财及风险控制措施;
(六) 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第九条 如委托人为公司本部,直接由财务部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
并按相关程序审批后执行。在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如需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应事前向
公司财务部提供理财预算方案,获得公司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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