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证券代码:301002 证券简称:崧盛股份 公告编号:2025-018
债券代码:123159 债券简称:崧盛转债
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23〕11 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财会〔2023〕
21 号,以下简称“解释第 17 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财会〔2024〕
24 号,以下简称“解释第 18 号”),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了相应变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及日期
2023 年 8 月 1 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财会〔2023〕11 号),适用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存货等资产的数据资源,以及企业合法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但不满足资产确认条件而未予确认的数据资源的相关会计处理,并对数据资
源的披露提出了具体要求。该规定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023 年 10 月 25 日,财政部颁布了解释第 17 号,规定“关于流动负债与非
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
理”的相关内容。该解释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024 年 12 月 6 日,财政部发布了解释第 18 号,规定“关于不属于单项履
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的相关内容。该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二)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解释第 17 号、解释第 18 号的要求执行。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会计政策变更的性质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及对公司的影响
(1)执行《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适用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存货等资产的数据资源,以及企业合法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但不满足资产确认条件而未予确认的数据资源的相关会计处理,并对数据资源的披露提出了具体要求。
本公司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该规定,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
①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
解释第 17 号明确: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没有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实质性权利的,该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对于企业贷款安排产生的负债,企业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权利可能取决于企业是否遵循了贷款安排中规定的条件(以下简称“契约条件”),企业在判断其推迟债务清偿的实质性权利是否存在时,仅应考虑在资产负债表日或者之前应遵循的契约条件,不应考虑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应遵循的契约条件。
对负债的流动性进行划分时的负债清偿是指,企业向交易对手方以转移现金、其他经济资源(如商品或服务)或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方式解除负债。负债的条款导致企业在交易对手方选择的情况下通过交付自身权益工具进行清偿的,如果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将上述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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