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8
上、 事务 F 诺 石 维 和共 盛
S HANG HAI N OVA LAW FI RM
上海诺维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凯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凯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诺维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上海凯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凯淳公司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统称有关法律)及《上海凯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凯淳公司于 2025 年 11月28日召开的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会议)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经核查《上海凯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47)及本次会议审议事项资料并现场见证本次会
议,本所律师确认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上述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审议的议案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莉女士主持。
根据对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凯淳公司股东的股东账户卡、营业执照、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及个人身份证件等相关资料的查验及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5人,所持公司股份份数为50,523,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1543%。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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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于会议通知公告的各项议案(详见附录一)均逐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未提出新的议案。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本次会议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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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诺维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凯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上海诺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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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吴军 经办律师(签字): 吴军
李可人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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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一
上海凯淳实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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