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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9 16:44:16 股吧网页版
凯淳股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0


上海凯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加强对上海凯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
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以《公司章程》中所界定
的人员为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
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
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
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
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
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
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
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
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 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
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 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
易日内;

(四) 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上述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
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信息,保证申报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
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的股份
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份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
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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