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上海凯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凯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
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
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和《上海凯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
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
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
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
法行为。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
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且公司已采取合理预防措施将该信息保密的,可以暂缓披露。
如公司作出某项披露被香港成文法则或香港法庭命令所禁止,或会构成违反香港成文法
则或香港法庭命令所施加的限制,可以按照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
豁免披露情形的,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
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
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应当豁免披露。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
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
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
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 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 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
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 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
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
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
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
息和经营信息。
第十条 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 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
时披露:
(一) 暂缓、豁免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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