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上海凯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上海凯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
维护股东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25 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凯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涉及到的术语和未载明的事项均以公司章程为准,不以公司的其他
规章作为解释和引用的条款。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是股东依法行使权力的主要途径。
第五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 修改公司章程;
(八) 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 审议批准本规则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 审议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6.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二) 审议公司提供的达到如下标准的财务资助:
1. 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2. 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3.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
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的,免于适用本条规定。
(十三) 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且金额超过 3000 万元的关联交易;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本规则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二)对外 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购买银行理财产品、设立或者增资全 资子公司除外);(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四)提供担保(指 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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