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上海凯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凯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以及《上海凯淳实业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
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
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
业遵守本制度。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公司及保荐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
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
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
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
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放金额;
(三) 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或
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
财务顾问;
(四)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
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
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
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应当在
三方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
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
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的
承诺一致,不得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
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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