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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9 16:44:15 股吧网页版
凯淳股份: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0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决策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凯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上海凯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制度,
作为公司总经理的行为准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置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
高管)。总经理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负责人,负责贯彻落实董事会决议,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对总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高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三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务时,接受监事会在遵守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免

第四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 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 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
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政策、法律、法规;

(四) 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五) 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管: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
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 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 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期限尚未届满;被中国证监会
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未满的;
(八)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委派、聘任总经理,该委派或者聘任自始无效。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
现前款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
司总经理或其他高管职务。

第八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每届任期为 3 年,可连聘连任;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可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 1 名,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协助总经理工作。

公司总监、财务负责人的聘任或解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第九条 董事可聘任为总经理。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管。
第十条 公司高管的聘任,采取下列方式:

(一)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交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通过后,由董事会审议通
过并决定聘任;

(二)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管由公司总经理提名,交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
查通过后,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决定聘任。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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