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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9 16:44:15 股吧网页版
凯淳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0


上海凯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加强上海凯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管理,确保对外信息披露工
作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及时性,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凯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监管机构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
公布有关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
和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及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

(三) 公司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相
关人员;

(四) 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五)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
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
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

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法律、行
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
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
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本公
司相关制度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
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七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
公告。

第八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简明清晰、便于理解。公司应保证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
式获得信息。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可以采用代称、汇总
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
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
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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