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上海凯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凯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
范财务风险,完善公司治理与内控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凯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
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 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
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
则。
第四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一) 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 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 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 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五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先经财务部门审核,再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 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 本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
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
用前两款规定。
第七条 公司不得为《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
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
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的其他股东
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
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
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公司的关联法
人。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
作出决议,且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当直接提交股东会审
议。
第九条 董事会在审议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前,董事应当积极了解被资助方的基本情况,如经营和
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并应当对提供财务资助的合规性、合理性、被资助
方偿还能力以及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作出审慎判断。
董事会审议公司为持股比例不超过 50%的控股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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