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8
益海嘉里金龙鱼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益海嘉里金龙鱼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
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国有企业、上市公
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益海嘉
里金龙鱼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
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
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参照本
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
全体成员过半数审议同意后,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单一选聘
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
公正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指邀请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项目的报价,以及就相关服务
事宜进行商谈,并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
方式;
(二)公开招标,指公司公开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
聘的方式;
(三)邀请招标,指公司邀请两个(含两个)以上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
(四)单一选聘,指公司邀请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
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
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5 年的,之后
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
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
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
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七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审计委员会;
(二)1/2 以上的独立董事或 1/3 以上的董事。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
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
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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