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8
益海嘉里金龙鱼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益海嘉里金龙鱼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公司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
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前款所称公平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
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
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前款所称选择性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在向一般
公众投资者披露前,将未公开重大信息向特定对象披露。法律、行政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迟延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
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本办法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
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七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称“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
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
义务。
第八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
体发布。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
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九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
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二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与披露标准
第十条 本办法所指的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凡是对
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
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的披露要
求按照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二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
第十三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四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