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8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益海嘉里金龙鱼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规范性文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规
则以及《益海嘉里金龙鱼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
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
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规范运作》和其
他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
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
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
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
规则》《规范运作》以及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
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四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
所有本公司股份。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
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章 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
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之后未满
三个月;
(七)公司可能触及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
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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