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9日晚间,益海嘉里金龙鱼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龙鱼”)发布关于下属子公司收到刑事起诉书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显示,金龙鱼下属子公司益海(广州)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益海”)被刑事起诉迎来一审判决。
对于一审判决结果,广州益海当庭提出上诉,广州益海与金龙鱼均不认可一审判决,金龙鱼表示,公司亦会依法全力支持广州益海上诉。
一审判决广州益海构成合同诈骗罪
金龙鱼:广州益海已当庭提出上诉
公告内容显示,广州益海于11月19日收到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结果显示,广州益海构成合同诈骗罪,系从犯,判处罚金100万元。对安徽华文国际经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华文”)的经济损失18.81亿元,广州益海与云南惠嘉进出口有限公司(下称“云南惠嘉”)承担共同退赔责任。

据金龙鱼于2024年1月所披露的《关于下属子公司收到刑事起诉书的公告》,广州益海被淮北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起诉书》认为,2008年到2014年期间,广州益海作为中转仓储方,与安徽华文和云南惠嘉签订《中转协议书》,负责储存安徽华文代理云南惠嘉进口的棕榈油。
检察机关认为,广州益海工作人员喻平及柳德刚接受行贿,配合云南惠嘉及其负责人张利华等人实施合同诈骗犯罪,导致云南惠嘉先行提走货物后,未足额向安徽华文支付款项,造成安徽华文直接经济损失32.3亿元,间接损失20.15亿元,其中因广州益海、柳德刚配合实施犯罪造成安徽华文直接经济损失18.81亿元,间接损失11.67亿元,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帮助犯。
而根据昨日(11月19日)晚间金龙鱼所发布的公告,金龙鱼表示,根据本案开庭时查明的事实,在安徽华文与云南惠嘉违规从事融资性贸易过程中,云南惠嘉通过长期行贿“被害人”安徽华文高管及员工,与安徽华文相互勾结、共同造假,造成国有资产巨额损失。
对此,金龙鱼表示,广州益海未参与任何“诈骗行为”,也不知晓,更未实施过任何帮助行为;广州益海每次货权转让前均取得了安徽华文授权人员的确认,并以多种方式告知了安徽华文实际库存情况;广州益海的采购价格并未低于“市场价格”,甚至高于市场价格,并未获取任何不当利益,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金龙鱼同时表示,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尚处于上诉期内,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目前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正常。
金龙鱼发布情况说明
认为一审判决存在根本错误
而除了上述内容外,金龙鱼还发布了一份关于广州益海不认可一审判决并当庭提出上诉的情况说明(以下简称“情况说明”)。

情况说明显示,广州益海辩护团队和金龙鱼认为一审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司法程序及采信证据根本错误,判决广州益海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从犯于法无据,据以定罪量刑的观点和事实依法均不能成立。
金龙鱼表示,在案证据显示,本案是在安徽华文与云南惠嘉违规从事融资性贸易过程中,云南惠嘉通过长期行贿所谓的“被害人”安徽华文高管(包括法定代表人即董事长兼总经理、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及员工,与安徽华文内外勾结、共同造假,造成国有资产巨额损失。安徽华文掩盖损失近十年,在涉事高管因职务犯罪被立案调查后,企图将巨额损失非法转嫁给广州益海。安徽华文对所谓“诈骗”行为不仅知情,而且直接参与、配合,故本案不存在“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被骗的情形。
金龙鱼强调称,广州益海对涉案行为既不知情,也未参与,没有帮助的故意和行为。广州益海始终审慎履行合同义务,依据《中转协议书》查验了安徽华文提供的出库或货权转让文件,并每次电话与安徽华文授权人员确认,事后还通过邮寄库存确认函、催款函告知真实库存情况。故广州益海依法不构成诈骗共犯。
而对于案件中提到的采购价格问题,金龙鱼表示,对比国家粮油信息中心及Wind数据库棕榈油市场报价,广州益海向云南惠嘉的采购价格为合理市场价格,甚至高于市场价。侦查证据显示,云南惠嘉销售给广州益海的价格不低于同期销售给其他企业的价格,广州益海未因此获取额外利益。
金龙鱼还表示,本案开庭后,来自国内多所知名高校的七位权威刑法学专家,于2024年3月11日对本案进行了法律论证,专家一致认为,广州益海依法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我司坚持认为本案二审依法应当改判,广州益海将积极进行上诉,穷尽法律所赋予的全部途径和手段以澄清真相,维护广州益海的合法权益。”
公开资料显示,此案的原告安徽华文成立于2005年,是一家以国际贸易及服务为主业的外向型国有控股文化企业,主要业务包括物流、信息、金融、商务等四大板块。供应链运营服务涵盖浆纸行业、机电行业、矿产业、能源化工行业、农产业、化工行业、汽车行业、物流行业、金融行业、新兴行业等领域。
针对此次一审判决结果,南都·湾财社记者通过安徽华文官网所提供的联系方式进行电话采访。接线人员表示,针对一审判决结果,公司不接受采访和提供任何答复,内容均以公司公告和相关文件为准;而金龙鱼方面也接受采访表示,目前暂以公告和说明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