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7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普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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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目 录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3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4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5
四、结论......10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普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致:普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普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与本次发行,以下合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之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法律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明确另有所指或本法律意见书赋予新义外,与其在《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普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普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及后续补充法律意见书(若有更新含义,以后者为准)中的含义相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普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
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普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声明事项,同样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律师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内部批准和授权
2025 年 2 月 24 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公司采取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2025 年 3 月 12 日,发行人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上述议案,同意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5 年 12 月 2 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议案》《关于开设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在上述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进一步明确了本次发行方案及其他相关事宜。
(二)外部批准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于 2025 年 9 月 25 日经深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
并于 2025 年 11 月 14 日获中国证监会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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