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30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普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〇二五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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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问询函》问题 1(10)...... 3
二、《问询函》问题 2(3)(6)...... 7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普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普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已于 2025年 4 月 16 日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普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普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于 2025 年 5 月 13 日下发的《关于普联软
件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5〕020020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之要求,本所现就有关问题回复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明确另有所指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赋予新义外,与其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声明事项,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律师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问询函》问题 1(10)
根据申报材料,受市场环境变化以及人力成本大幅增加等因素影响,发行人最近三年主营业务毛利率逐年下滑,分别为 47.71%、38.46%和 33.25%。报告期内,前五名客户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70.15%、55.40%和57.80%。根据公司披露的《2025 年第一季度报告》,2025 年 1-3 月实现营业收入 5876.37 万元,同比下滑 24.20%;实现归母净利润-1395.03 万元,同比下滑526.51%。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4895.25 万元、-5914.45
万元和 11571.97 万元。2023 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主要由于公司业务发展需要,2023 年度公司员工人数增加,导致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增加所致。报告期各期,职工薪酬占主营业务成本比例均超 70%,公司建立了以项目管理为核心,内部管控为基础的成本费用管理制度。报告期
内,公司研发费用分别为 9697.27 万元、9040.69 万元和 4699.10 万元,波动较大。
2023 年公司销售费用较 2022 年增加 4947.65 万元,主要原因为 2023 年包括某大
型建筑行业客户项目在内的部分项目终止,将前期项目成本转入销售费用。
公司各期末,存货主要为定制软件在开发项目归集的人员成本与费用等,其中部分尚未签订合同。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分
别为 58.57%、68.39%和 70.21%,账龄 1 年以内的应收账款占比分别为 88.23%、
79.21%和 76.86%,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 2.11 次、1.63 次和 1.52 次。截至 2024
年末,发行人商誉账面价值为 3700.02 万元。
新疆领航新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发行人巴州分公司存在技术服务纠纷,诉请判令普联软件巴州分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 489.64 万元、发行人作为总公司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普联软件巴州分公司及普联软件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
截至 2024 年末,发行人货币资金 32372.26 万元,交易性金融资产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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