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5
关于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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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信达再创意字[2025]第001-3号
致: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德新材”、“公司”或“发行人”)与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签署的专项法律顾问服务合同,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其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于 2025 年 8 月 18 日出具《广东信
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和《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于 2025 年 9 月 29 日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
所关于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
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 2025 年 12 月 2
日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鉴于发行人本次发行报告期更新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信达律师在 2025 年
7 月 1 日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期间(以下简称“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与本次发
行并上市有关事宜的变化情况进行了进一步核查,并出具本《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中所涉事实进行了核查,并根据对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补充法律意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为信达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的补充,构成《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不可分割的部分;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另有说明外,本次发行所涉其他法律问题的意见和结论仍适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的相关表述。《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的释义、律师声明部分亦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信达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1、2025 年 10 月 27 日,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
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与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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