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9
关于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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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信达再创意字[2025]第001-1号
致: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德新材”、“公司”或“发行人”)与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签署的专项法律顾问服务合同,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其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于 2025 年 8 月 18 日出具《广东信
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和《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鉴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25 年 9 月 10 日下发“审核函〔2025〕020047 号”
《关于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同时,发行人本次发行报告期更新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信达律师在对《问询函》及 2025 年 4 月 1 日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期间(以
下简称“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事宜的变化情况进行了进
一步核查,并出具本《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所涉事实进行了核查,并根据对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补充法律意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为信达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构成《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不可分割的部分;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另有说明外,本次发行所涉其他法律问题的意见和结论仍适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的相关表述。《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的释义、律师声明部分亦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信达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一部分 关于《问询函》的回复
一、《问询函》问题 3
3. 根据申报材料,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3.00 亿
元(含本数),其中 1.49 亿元用于泰国复合材料及制品生产线建设项目,0.96亿元用于建设生产碳纤维制品 4.5 万套扩建项目,剩余 0.55 亿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发行人于 2023 年 10 月在泰国设立全资子公司“泰国奇德”,购置土地厂房并建成现代化高分子复合材料及制品生产基地,本次拟扩大泰国复合材料及制品生产线建设项目规模与供应能力;碳纤维项目为报告期内新增业务,本次拟建设生产碳纤维制品 4.5 万套扩建项目。发行人碳纤维业务已构建稳定的客户基础与订单储备,目前已实现新能源汽车碳纤维增强复合材料制品的批量供货,主要客户包括客户 A 和比亚迪,主要车型为产品一和仰望 U9。碳纤维项目预计达产期项目毛利率为 33.60%,显著高于发行人报告期内整体毛利率。
请发行人:(1)结合本次募投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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