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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13 17:11:11 股吧网页版
玉马科技: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14


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及时、准确、完整,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适用法律”)的规定以及《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分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其他有可能接触到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具
体执行重大信息的管理及披露事项。

第五条 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资料的义务,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所述情形或事件时,报告义务人应当在获悉有关信息时及时履行报告义务。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子公司、分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重大变更事项、重大风险事项等重大事项以及前述事项的持续进展情况。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要会议”,包括:

(一)公司及子公司召开的董事会、股东会、子公司召开的监事会;

(二)公司及子公司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事件等的专项会议。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交易”,是指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适用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予以披露或者应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交易。

“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的事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关联交易”是指,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适用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予以披露或者应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前条第二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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