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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13 17:11:11 股吧网页版
玉马科技: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14


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控制委托理财决策与执行过程中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理财产品的界定及管理原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闲置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期货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公司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不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委托理财产品等。

第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理财产品项目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

第四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自有的闲置资金或闲置的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也不得影响募集资金项目使用进度,不能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其中,用募集资金购买的理财产品必须为保本型的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政府专项补助的资金、公司通过贷款等融资渠道筹集的资金不得进行委托理财。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理财产品的发行方选择资信状况良好、财务状况良好、诚信记录良好以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和金融机构,交易标的必须是低风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产品。理财产品的发行主体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在规范运作、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应尽可能获得最大收益,预期收益率原则上必须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及实施、核算管理、信息披露、风险控制等执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及资金使用计划确定投资规模。

第八条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投资理财产品,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不得投资于以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种为投资标的产品,投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九条 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与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实施

第十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公司用自有的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

1、公司委托理财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1)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
2、公司委托理财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

1)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不超过上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总经理有权审批。

管理层在审批通过的投资额度、品种和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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