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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13 17:11:11 股吧网页版
玉马科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14


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
任期届满、被解除职务等离职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则、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自然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七项或者第八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在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者任职资格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五条 除前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最近 36 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 36 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四)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交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深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董事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除本制度第四条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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