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4
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
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
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及《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适当参考《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所界定的关联方。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
资金和财产安全。
公司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
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公司利益。
第四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包
括正常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往来,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五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
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 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公司的资金(含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
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
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
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
例提供资金的除外;
(三) 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
业承兑汇票,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不公允的情
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其他方式提供资金;
(五) 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
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七)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
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八) 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未
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九)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
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
占用公司的资金、资产和资源。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
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公司的人员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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