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4
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
规范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管理行为,确保公司重大生产经营决策的正确性、合理性,提高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水平,以使公司的生产经营高效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董
事会秘书除外,下同)。
第三条 本细则对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与工作分工、
主要管理职能作出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除应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外,还应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行使管理职权并承担管理责任。
第二章 总经理层人员的组成及任免
第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一名,总经理对董
事会负责。
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增设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由总经理或者
提名委员会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六条 解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提出解聘意向和理由,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第七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及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八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九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必要时,公司内审部需对总经理进行离任审计。
第十条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辞职的,需向总经理提交辞职报告,由总经
理签字同意后报董事会。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的,应对公司因此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总经理的任职条件及职权
第十一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职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方面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业务,熟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公道正派;
(五)年富力强,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两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前款所述不得担任总经理的情形,同时适用于总经理以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法律、法规和自律规
则等规范性文件和本细则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时,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十四条 总经理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执行董事会决议;
(三)切实履行职责,完成预定的经营管理目标和指标;
(四)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质询和监督;
(六)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要求总经理必须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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