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0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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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五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泰福泵业”)的委托,指派律师对公司于 2025 年 5月 20 日召开的 2024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并全程参与了本次股东会,对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
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2025年5月20日召集召开本次股东会。
2025年4月28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33),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内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以及会议联系方式等。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以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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