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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22 18:11:04 股吧网页版
同飞股份: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22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GLO2025BJ(法)字第 12210 号
致: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或“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所有文件及复印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或议案的内容及前述事项或内容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所律师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同披露。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
请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并于 2025 年 12 月 4 日公告了《三河
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22 日下午 14:30 在河北三河经济开发区崇义路 30 号办公楼四层会议室召
开,公司董事长张国山先生现场主持本次会议。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22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5 年 12 月 22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
点及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306 人,代表股份 132,363,699 股,
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5966%,其中:

1、根据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13 人,代表股份 120,757,780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7928%。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情况统计结果,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293 人,代表股份 11,605,919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038%。上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身份验证系统验证其股东资格。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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